珠海市扶持怒江州劳动力转移广东省就业劳务帮扶协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2 11:30:46 来源: 点击量:983

怒江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扶持怒江州劳动力转移广东省就业劳务帮扶协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怒江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怒江州新增一万名劳动力转移广东省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怒扶开发〔2019〕28号)要求,为抓好奖励政策兑现工作,特制订本细则,请根据相关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珠海市扶持怒江州劳动力转移广东省就业劳务帮扶协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抓好新增转移10000名怒江籍劳动力到广东省就业的重要政策保障,各县(市)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及时研究各项政策,准确把握申报条件、材料、程序及附件填报要求,将政策吃透、吃准,加强对申报对象的指导,为政策落实提供保障。

二、加强宣传,明确责任。各县(市)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发放宣传单、微信公众号、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利用“两节”人员较为集中的契机入户开展宣传,确保政策宣传到位,人人皆知。同时要明确驻珠海劳务服务工作站(简称“工作站”)、乡镇、村组、社区工作责任,确保有专人负责该项工作;明确服务机构、村组干部、劳务经纪人、务工带头人之间的协作关系,形成合力,在开展好转移就业工作的同时即及时收集好申报材料,便于下一步申报和组织兑现。

三、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县市、乡镇、村组、社区和工作站要根据工作职能,严格审核把关申报材料,不按要求填报、提交材料或材料残缺不齐、不规范的不予受理。要进一步严明相关财经纪律,严格把关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对采取虚报、谎报、造假等方式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要按照相关财经管理规定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四、加强统计汇总。各县(市)要认真汇总统计各类补贴政策兑现情况,定期汇总上报。对于政策执行不力,进度缓慢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怒江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2月4日

             

珠海市扶持怒江州劳动力转移广东省就业劳务

帮扶协作实施细则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补助

(一)提供务工交通补助

    1.补贴条件

经县(市)级人社部门备案的服务机构(含广东省、怒江两地),组织输送劳动力到广东省务工,并在组织输送过程中承担垫付交通费的(仅限陆路交通),提供交通补助。

    2.补贴标准

    珠海市劳务协作经费中给予一半的交通费补助;各县(市)也可以通过其他渠道予以差额或全额补贴。

3.申请材料

    (1)《珠海市扶持怒江籍劳动力转移广东省就业交通补助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

(2)《珠海市扶持怒江籍劳动力转移广东省就业交通补助补贴汇总表》(附件2)

(3)实名制车票复印件

(4)珠海市扶持怒江籍劳动力转移广东省就业企业录用人员名册》(附件4)或“怒江员工之家”盖章确认的务工人员接收花名册(表格自行设计);回原厂的单独制作表格,可以本人签名按手印确认,并注明务工企业。

4.申请程序

申报材料由服务机构填报后,报送县(市)人社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兑现补贴。申报交通费需对实名制车票原件进行审验,并提供复印件。

组织输送同一怒江籍劳动力转移广东省就业,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补助,年内不得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时间为文件印发之日起—2020年12月31日止。

(二)提供组织发动奖励

1.奖励条件

经服务机构自行宣传发动后,转移广东省就业,安置企业录用,反馈企业盖章的录用名册后,给予服务机构组织发动奖励。

2.奖励标准

组织发动建档立卡劳动力的,给予300元/人奖励,组织发动非建档立卡劳动力的,给予200元/人奖励;在企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再按建档立卡劳动力200元/人、非建档立卡劳动力100元/人的标准追加奖励。劳动力在广东省同市不同企业累计满3个月的也可以申报追加奖励。

3.申请材料

         (1)《珠海市扶持怒江州组织发动劳动力转移广东省就业奖励申请审批表》(附件3)

(2)《珠海市扶持怒江籍劳动力转移广东省就业企业录用人员名册》(附件4)

(3)《珠海市扶持怒江籍劳动力转移广东省就业满3个月人员名册》(附件5)

(4)务工证明(附件13)

4.申请程序

服务机构输送劳动力转移广东省就业后,填报(附件3)、(附件4),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到县(市)人社局审核,审核通过可兑现建档立卡户300元/人和非建档立卡户200元/人的组织发动补贴;怒江籍劳动力在同一安置企业务工满3个月的(30天为一个月),服务机构填报(附件3)、(附件5),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到县(市)人社局审核;怒江籍劳动力在广东省同市不同企业累计满3个月,需单独提供不同企业的务工证明(附件13),以及(附件3)、(附件5),(附件5)不用加盖企业公章,但务工人员信息需单独分别填列。申报追加奖励时,务工人员与首次报送的名册(附件4)对应的,可追加申报剩余补贴。

    组织发动同一怒江籍劳动力到广东省就业的,上述奖励只能申报一次。政策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三)提供输送和就业安置工作经费补贴

1.补贴条件

在劳动力有序输出广东省就业过程中,对全程参与组织输送和就业安置的服务机构,给予输送和就业安置工作经费补贴。通过合作的方式进行的,只能由一方来申报。输送和安置同一怒江籍劳动力到广东省就业的,输送和就业安置补贴只能申报一次。

    2.补贴标准

给予服务机构200元/人的补贴。

3.申请材料

(1)《珠海市扶持怒江籍劳动力转移广东省就业输送和就业安置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6)

(2)《珠海市扶持怒江籍劳动力转移广东省就业企业录用人员名册》(附件4),或“怒江员工之家”盖章确认的务工人员接收花名册

4.申请程序

服务机构输送劳动力转移广东省就业后,填报(附件6)、(附件4),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到县(市)人社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兑现奖励。政策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四)服务机构奖励

转移到珠海就业的,按照珠海市对口怒江州劳务帮扶协作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相关文件执行;有序转移劳动力到广东省珠海以外就业过程中,实际承担交通费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奖励条件:服务机构组织怒江籍劳动力转移到广东省珠海以外就业(不含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并连续务工满3个月以上,中途出现更换务工企业的,中断时间不超过20天。服务机构共同转移怒江籍劳动力的,由其中一方的服务机构申请奖励资金。

2.奖励标准

①转移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按转移就业人数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②转移非建档立卡劳动力的,按转移就业人数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转移同一怒江籍劳动力就业,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3.申请材料

(1)《珠海市扶持怒江籍劳动力转移广东省就业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7)

(2)《珠海市扶持怒江籍劳动力转移广东省就业满3个月人员名册》(附件5)

(3)务工证明(附件13)

(4)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许可证复印件,属于共同转移怒江籍劳动力的,还需提供双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4.申领程序

同一务工对象在同一企业务工满三个月后,填报(附件5)、(附件7);同一务工对象在不同企业务工,但连续务工满3个月的(30天为一个月),单独填报(附件5)、(附件7)、(附件13),(附件5)不用加盖企业公章,但务工人员信息需分别填列。联同电子版等材料一并报送到县(市)人社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兑现奖励。

对转移劳动力到广东省珠海以外的服务机构奖励,政策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二、村组(社区)干部、农村劳务经纪人、务工带头人补助

(一)提供组织发动奖励

1.奖励条件

由村组(社区)干部、农村劳务经纪人、务工带头人宣传发动的人员,交由人社部门备案的服务机构有序输出并安置就业的,可提供组织发动奖励。

2.奖励标准

参照劳务中介组织发动奖励补贴标准。

3.申请材料

(1)奖励分配表格,由各县(市)自行设计

(2)《珠海市扶持怒江籍劳动力转移广东省就业企业录用人员名册》(附件4)

(3)《珠海市扶持怒江籍劳动力转移广东省就业满3个月人员名册》(附件5)

(4)务工证明(附件13)

4.申请程序

县(市)人社部门根据服务机构或工作站提供反馈的(附件4)、(附件5)名册,兑现到乡(镇)和社区,乡(镇)根据各行政村动员情况把奖励兑现到行政村,行政村再根据各小组动员情况兑现到个人。各行政村(社区)要加大对广东省务工人员的跟踪力度,根据实际到广东省务工的人员情况,主动核对(附件4)人员名单,对已到广东省务工人员,但实际未申报组织发动补贴情况进行核实,并收集好相关资料进行提交。其余具体程序参照提供劳务中介组织提供组织发动奖励申请程序。

(二)提供组织发动奖励,输送和就业安置补助

村组(社区)干部、农村劳务经纪人、务工带头人在广东省有合作、联系的企业或服务机构的,经宣传发动后,通过自发组织、结对、帮带等多种形式组织劳动力转移广东省就业的,自行提供相关材料至各县(市)人社局,可提供组织发动奖励、输送和就业安置补贴。通过和企业、服务机构等合作方式进行的,只能由一方来进行申报。

1.组织发动奖励

(1)奖励标准。参照第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补助中的第二款 提供组织发动奖励中的第二项奖励标准执行。

(2)申请材料。参照第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补助中的第二款 提供组织发动奖励中的第三项 申请材料执行。

(3)申请程序。参照第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补助中的第二款 提供组织发动奖励中的第四项 申请程序执行。

2.输送和就业安置补助

(1)奖励标准。给予200元/人的补贴。

(2)申请材料。参照第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补助中的第三款 提供输送和就业安置工作经费补贴中的第三项 申请材料执行。

(3)申请程序。参照第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补助中的第三款 提供输送和就业安置工作经费补贴中的第四项 申请程序执行。

转移同一怒江籍劳动力到广东省就业的。上述奖励只能申报一次。政策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三)鼓励和引导基层干部带队打工

基层干部指怒江州所属乡(镇)、村组、社区干部。

1.奖励条件

对发动、带队人数和稳定率达到要求并在农民工服务地开展驻厂跟踪服务的乡(镇)、村组、社区干部,允许基层干部在就业地务工,收入所得归个人所有,并给予跟踪服务奖励。跟踪服务期3—12个月,工作成绩确实突出者,经批准后跟踪服务期可再延长12个月;跟踪服务要求农民工3个月稳定率70%以上,6个月稳定率60%以上,若稳定率达不到要求,则召回原工作岗位。

(1)乡(镇)干部:本乡(镇)农村劳动力输出到广东省规模原则上每达到100人以上的,该乡(镇)人民政府可安排1名工作人员驻厂跟踪服务;

(2)村(社区)干部:发动本村、社区15名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或不少于30名劳动力(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不少于40%)到省外务工,该村可以安排1名工作人员驻厂跟踪服务的干部。

2.奖励标准

稳定就业满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100元/月标准奖励驻厂基层干部,从第4个月起至第7个月止每月可申请1次,稳定一人满半年,最多可奖励400元,同一地区不同企业务工可连续累计计算,出具不同的(附件9)材料,务工天数累加,每月以30天计算。

3.申请材料

⑴《珠海市鼓励基层干部驻厂跟踪服务奖励申请审批表》(附件8)

⑵《珠海市鼓励怒江州贫困劳动力转移稳定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9)

4.申请程序

乡(镇)、村组、社区干部跟踪服务怒江籍劳动力转移广东省就业满3个月后,填报(附件8)、(附件9),报送县(市)人社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兑现奖励。政策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三、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

(一)生活补贴

1.途中生活补贴。统一组织怒江籍劳动力有序输出到珠海就业的,工作站要及时和相关护送人员对接,在务工人员到达珠海后,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可在“怒江员工之家”、车站、入职企业等地点核实人员情况,给予100元/人的生活补贴,所需资金从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经费中先行借支。花名册内容需包含(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乡(镇)、村(社区)、小组、抵达珠海时间、补贴金额、签字、领取时间等相关信息),花名册要统一制表,由务工人员签字按手印确认。工作站人员把签字按手印的花名册原件寄回各县(市)人社局,作为账务核销的依据。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2.首月生活补贴

(1)奖励条件

2019年来,新增到广东省务工并且在同一用工企业务工满1个月以上的怒江籍劳动力。

有序组织转移到珠海就业的务工人员,到达珠海后,在发放途中生活补贴的同时发放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10);已转移在广东省务工的,由各县(市)、工作站做好宣传动员,收集好相关材料,按(附件10)内容进行提交。

(2)奖励标准

怒江籍建档立卡劳动力在广东省就业满1个月奖励1000元/人,怒江籍非建档立卡劳动力在广东省就业1个月奖励500元/人。

(3)申报程序

珠海务工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本人或委托人提交证明材料(附件10)到工作站审核工作站审核通过以后,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加盖公章后可先报送汇总表扫描件、电子版至各县(市)人社局,确保财务及时发放到位,随后及时将相关原件材料寄回,由财务整理归档;到广东省珠海以外其他地区务工的,提交原件证明到所属乡(镇)审批。各乡(镇)

将确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加盖公章后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各县(市)人社局,县(市)人社局及时核查卡户信息以及是否重复享受。县(市)人社局根据审核通过人数,直接拨付兑现奖励补贴,务必在审核通过10个工作日内兑现补贴。

同一怒江籍劳动力就业,只能享受一次生活补贴。

(二)劳动力稳定就业奖励

1.奖励条件

2019年来,新增到广东省务工并且在用工企业稳定务工3个月以上的怒江籍劳动力。

2.奖励标准

(1)怒江籍建档立卡劳动力在广东省稳定就业满3个月奖励4000元/人,稳定就业6个月再奖励3000元/人,稳定就业满12个月再奖励2000元/人。

(2)怒江籍非建档立卡劳动力在广东省稳定就业满3个月奖励2000元/人,稳定就业6个月再奖励1500元/人,稳定就业满12个月再奖励2000元/人。

3.申报方式

可一次性申报,也可分阶段申报,每个阶段的奖励资金只能申领一次,同一劳动力只能享受最长12个月的奖励,鼓励一次性申报。

时间计算方法:2020年春节后是务工高峰期,为确保更多务工的人员能够享受最高标准的稳岗就业奖励,务工累计起止时间为2019年1月1日—2021年3月31日。时间以“日”为单位,相关材料时间必须填报到“日”,每月以30天计算,具体以务工企业证明的时间计算。在同一企业务工时间满30日以上(含30日),才能纳入时间累计范围,不足一个月不可累计。同一企业务工的,务工证明(附件13)入职时间前后要一致,若中途出现用工企业变更,待业时间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务工时间可累计计算,若待业时间超过30天的,则重新计算时间。(附件12)中的企业信息按申报补贴时的务工企业录入。

4.申报材料

(1)珠海市扶持怒江籍劳动力转移广东省就业稳定就业奖励申请表(附件11);若银行账户账号不是本人的,乡镇需出具代领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2)珠海市扶持怒江籍劳动力转移广东省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12);

(3)务工证明原件或扫描件或传真件(附件13)。提供扫描件或传真件的需补报证明原件;若中途变更企业,需提供不同企业出具的务工证明;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户账号不是本人的,需同时提供持卡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报程序

(1)珠海务工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本人或委托人提交(附件11)、(附件13)和身份证复印件到工作站审核;广东省珠海以外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将(附件11)、(附件13)和身份证复印件通过邮寄传真、或发送扫描件等方式报送户籍所属村委会、社区审核,第二次申报的不用再次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村委会(社区)和工作站对申报人员的户籍信息、务工情况和是否建档立卡户信息进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之后,村委会(社区)将资料报乡(镇)审核。

(2)工作站、乡(镇)对申报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汇总填报(附件12),电子数据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各县(市)人社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具体名册反馈至各乡(镇)、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人社局兑现奖励;公示有异议的,需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

(3)各县(市)人社局、乡(镇)、工作站务必要认真审查申报人员材料,按申报人员建立台账,认真做好数据比对。按阶段申报的,每一阶段劳动力稳定就业奖励个人申报材料要归集到个人档案中,属第二次及以后批次发放的,务必要把务工证明累计天数、已发放就业奖励的人员信息录入到(附件12),确保阶段性发放的准确性,避免发生重复发放。政策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2021年3月31日。

四、贫困残疾人岗位补贴

可视残疾等级每个月给予300元或500元岗位补贴。具体办法参照关于印发《珠海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珠残联〔2017〕16号)文件执行。

五、乡(镇)和社区奖励补贴

1.补贴条件

从2019年起新增转移广东省就业人数,就业时间必须满3个月。

2.补贴标准

每新增转移广东省就业一人,补助乡(镇)或社区500元工作经费,乡(镇)可根据动员情况分配一部分工作奖励补贴至各个行政村。

3.申请材料

(1)《珠海市扶持怒江籍劳动力转移广东省就业企业录用人员名册》(附件4)

(2)务工证明(附件13)

4.申请程序

县(市)人社局根据已兑现的组织发动奖励和服务机构奖励提供的(附件5),梳理各乡(镇)或社区到广东就业人员名册,同时加强数据核对、比对,确保不能出现重复数据。已搬迁入住到集中安置点社区的劳动力统计到集中安置点社区汇总表,非易地搬迁户、未搬迁入住和非进城入镇搬迁户等情况的统计到对应乡(镇)、社区汇总表里,并根据名册人数拨付工作经费;通过其他渠道到广东省企业务工的人员,由乡(镇)、社区汇总统计(附件5),并以企业出具的务工证明(附件13)为佐证材料,报送县(市)人社局审核;符合相关补贴申报条件的,指导好务工人员提供指定材料和申报流程。资金拨付时,各县(市)自行制作资金兑付表格,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兑现到乡(镇)或社区。

转移同一怒江籍劳动力就业,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政策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六、其他事项

1.奖励申报过程中,各县(市)、乡(镇)和工作站要负责对提交的人员名单,卡户信息及新增转移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确认所申报事项符合规定,不存在重复申请的情况。

2.为了提高奖励发放效率,各县(市)人社局要提前确定发放奖励的代发银行,建议采用本地的银行进行发放,否则会出现很多因为银行信息提供不准确,发放不成功的情况,给工作带来麻烦。

3.经宣传动员自发或帮带到广东务工的人员,要选择口碑好、可信度高的实力型企业,同时要加大自身的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自行协调解决好发生的问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负责组织输送的,要全面负责实施所组织输送劳务人员的跟踪服务、维权等管理事项,保证劳务人员在发生工伤事故、患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及患病时应享受的待遇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的规定执行并妥善处理相关后续问题。同时要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若发生问题,及时调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序组织输出的务工人员要服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等相关人员的管理,对安排的工作岗位不接受时,要采取正当的方式,积极与相关人员沟通,若不服从安排,自行离开,发生任何问题,需自行承担。

4.怒江州人社局汇总审核各县(市)资金测算需求,向珠海市对口怒江州扶贫协作工作组提出申请,珠海市对口怒江州扶贫协作工作组加具意见后向珠海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资金申请(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按1:1统筹),批复后由珠海市一次性拨付到怒江州。同时,怒江州人社局根据各县(市)的工作开展情况,统筹安排各县(市)奖励资金;各县(市)、乡(镇)、村委会和社区要抓好宣传发动工作,县(市)人社部门加强对资金的审核、兑现、监督、管理等工作;乡(镇)、村委会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请内容真实准确;任何环节出现违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5.除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奖励外,其余各项补贴和奖励申报材料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前,但具体申报工作可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文件印发后,《关于印发珠海市扶持怒江州开展劳务输出和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脱贫奖励办法的通知》(怒人社通〔2018〕238号)中的鼓励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脱贫(稳定就业奖励)300元,继续按原文件执行,其余条款全部按新政策执行。

本《实施细则》印发后,各县(市)与结对帮扶区针对劳动力有具体转移就业奖励办法的,转移广东省以外地区就业的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各县(市)要结合新老政策做好补差衔接办法,2019年新增转移到广东省就业,已按原有奖励政策兑现奖励且符合《实施细则》奖励的,可按原有申报材料进行补差;已提交申报材料且符合条件的,可先按原有奖励办法兑现奖励和补差(含1000元生活补贴);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按照《实施细则》重新申报。2019年实际申报时的就业月数,可在2020年—2021年3月期间的符合规定的务工时间进行累加;2020年新增到广东省务工人员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各县(市)与结对帮扶区劳务协作奖励资金用于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预算及奖励方式,可根据怒江州劳动力转移就业脱贫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和修订完善。本《实施细则》由珠海市驻怒江州扶贫协作工作组、怒江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解释。

 

附件:

附件1:珠海市扶持怒江籍劳动力转移广东省就业交通补助申请审批表.doc


附件2:珠海市扶持怒江籍劳动力转移广东省就业交通补助汇总表.xlsx


附件3:珠海市扶持怒江州组织发动劳动力转移广东就业奖励申请审批表.doc

附件4:珠海市扶持怒江籍劳动力转移广东省就业企业录用人员名册.xls


附件5:珠海市扶持怒江籍劳动力转移广东省就业满三个月人员名册.xls


附件6:珠海市扶持怒江州输送和就业安置劳动力到广东省务工补贴申请审批表.doc


附件7:珠海市扶持怒江州劳务输出奖励申请审批表.doc


附件8:珠海市鼓励基层干部驻厂跟踪服务奖励申请审批表.doc


附件9:珠海市鼓励怒江州贫困劳动力转移稳定就业人员花名册.doc


附件10:生活补贴申请表.doc


附件11:珠海市扶持怒江籍劳动力转移珠海就业奖励补贴申请表.doc


附件12:珠海市扶持怒江籍劳动力转移广东省就业人员花名册.xls

附件13:务工证明.xls